引言:如何建设和发展好区县级区域内的协商民主,现在已成为被广泛关注和研究的课题。但总起来看,我认为还仅限于政协部门的单打独斗阶段,以城市区级区域来说,就是在政协的引领下,一是研究政协委员如何在履职过程中发挥协商民主的中坚作用,二是研究街道、社区如何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协商民主。我比较欣赏原国家行政学院院长周文章的一句话即“效果是硬道理”,也就是说不管你通过研究拿出多少好的方法也好、路径也好,最终关键还是要看能否得到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落实,是否产生了利民利区的良好效果。
一、如何看待协商民主中“小”与“大”的问题
实际上,从不同的角度看,协商民主存在“小”与“大”的关系问题。就一个城市区级区域来讲,一个街道、一个社区或一个社会阶层的协商民主属于“小”协商民主,而涉及全区所有人都能不同程度参与的协商民主则属于“大”协商民主。就行政层级来讲,一个街道、部门较之于一个社区是“大”协商民主,而区级机关较之于街道和部门来说则又是更高的“大”协商民主。但真正的“大”协商民主还应定位在涉及全区所有人都能不同程度参与的协商民主,尤其是在涉及全区人民福祉的重大事项决策上,而这种协商民主的实现,必须要有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和区政府四套班子的密切协作和鼎力相助,才能得以顺利开展和圆满达成。
二、区级机关组织在协商民主中存在的关系不顺问题
因此,要发展好和实现好本区内的协商民主,就目前的体制来说,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和区政府这四个区级机关组织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但目前这四个区级机关组织之间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关系不顺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区委、区政府主动协商意识不够
区委、区政府在日常工作中,遇有涉及全区建设发展的重要事项时,一般普遍采取的方式是通过会前常委之间的酝酿,再以常委会的名义作出决定,即可付诸实施。有人认为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作为区委常委,已经参与了决策的全过程,因而区委、区政府已经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这完全是对协商民主的片面理解。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要求我们在治国理政时在人民内部各方面进行广泛商量。”所以,常委之间的酝酿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协商民主,只是区委工作的一种方式,是一项重要决策即将完成前的动作。
因此,真正的协商民主应当在在决策之前就开始实施,且需要人民内部各方面的广泛参与,才能达到应有的协商效果。要实现人民内部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就要求区委、区政府在决策前责请区人大、区政协,在区内相应各阶层中进行广泛而充分的讨论和征求意见。但由于这种形式的协商民主实行起来确实需要一定的时间,程序也比较繁复,故一般不被区委、区政府所重视,这也是区委、区政府主动协商意识不够的重要原因。
2、区人大、区政协监督意识不强
宪法已经赋予了各级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这种监督应主要体现在决策前和决策实施过程中,但实际工作中鲜有对政府工作的及时有效监督,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只是习惯于参与区委常委决策的一般性讨论,提出反对意见的时候也并不多见,对是否应当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政协委员会议进行审议,甚至进一步交由区内相应各阶层进行广泛而充分的讨论和征求意见,更缺乏足够的意识。
3、区级机关组织之间没有形成完善的协商机制
即便上面所述的主动协商和监督意识问题解决了,但如何协商,谁先谁后,协商结果如何贯彻和落实等问题,目前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因此,要实现区级机关组织之间及时有效的民主协商,必须构建形成具有制度约束力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的民主协商机制,就是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中,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就区级层次来讲,要实现上述目标,构建区级组织之间完善的协商机制是当务之急,因为区级机关组织是实现区域内协商民主的关键与核心环节,这个环节抓好了,其它问题才可能迎刃而解。
三、构建区级机关组织协商民主机制的几点思考
区级机关协商民主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且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其中还涉及相关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要等到中央的统一制定和实施,地方各级组织照办就行了,地方各级组织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可在已有部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行先试,下面作者只谈谈初步的几点思考。
1、涉及区内民生和发展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区委区政府必须向区人大、区政协报告
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要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把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根据宪法规定,区人大、区政协都负有对区政府工作监督的权力,因此,一方面区人大、区政协要依法对涉及全区民生或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主动质询、监督,更重要的是区委区政府在决策前,应当主动向区人大、区政协报告,并作为一项必须遵守的工作制度规定下来,且应在年初制定好实施协商的年度工作计划。
2、区人大、区政协就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事项,必须召开常委会或委员会议予以审议
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代表着全区最广大的各阶层群众,对政府提请审议的重要决策事项,必须召开常委会或委员会议予以及时有效的审议,绝不能搞公文旅行式的形式主义。
习近平同志指出:“无论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还是国家机关施政,都必须坚持贯彻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因此,必要时可由人大或政协组织,在区内相应各阶层中对相关重要事项进行广泛而充分的讨论和征求意见。
3、经由区人大、区政协提交的最后审议结果必须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根据习近平同志在纪念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上的讲话精神,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且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和工作,关键是制定好相应的制度,通过有效的制度来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和工作更好地顺乎全区的民意、符合全区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
4、区委区政府在决策实施过程中,有义务及时向区人大、区政协和社会公布决策实施情况
按照法律规定,区人大、区政协有权力对区政府的决策实施,进行事中监督,因此,区委区政府有义务及时向区人大、区政协报告决策实施进展情况,并认真对待和落实区人大、区政协提出的调整或修改意见或建议。同时,对涉及全区民生的重要事项,要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及时、如实地向全区人民公布,并对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给以充分重视,认真加以研究并确保落实。